2016年10月24日從法律角度分析北京汽車租賃業的發展
從法律角度看,北京汽車租賃與汽車代駕,這兩個合同都是合法,同時,沒有任何法律禁止企業創新,利用新技術的優勢,快速的組合商業合同,提供新型服務。正如李克強總理不斷強調的:讓市場“法無禁止即可為” 讓政府“法無授權不可為”。
退一步講,對出租車乃至汽車租賃的管制,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安全。公允的說,如果在前幾年,這個理由或許是成立的。但是,隨著社會經濟與技術手段的發展,情況已經發生了深刻的改變。
首先,專車平臺,出于規避自身經營風險,會對參與服務的車與司機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核。其次,當消費者利用手機發出專車需求的時候,這一請求已經被記錄在案,司機、車、公司、消費者,都已經是有據可查,這甚至比上了一輛出租車更加安全可靠。有時候,消費者上了一輛出租車,沒有索要車票、忘記了記下車牌號碼,遺失東西之后,可能就找不回來,但通過手機招來的車卻一定是有案可查的。而且,市場永遠考慮得更為周到一些,會滿足消費者的安全需求,以滴滴打車為例,當消費者通過滴滴打車進行商務車租賃的時候,就享受了滴滴打車提供的高額保險。
由此可見,北京汽車租賃對安全性的監管當然是必要的,但當移動互聯網技術與市場的發展已經解決了安全隱患,社會現實已經發生深刻改變的時候,就應該去考慮通過相關改革去容納吸納一些創新。對于新生的市場創新,監管的標準應該是聚焦在創新是否給老百姓帶來益處,是否可以讓行業可持續發展,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上,只要符合這些標準,都應該考慮給予鼓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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